关于举办“《食品安全法》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”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备受瞩目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
为及时向各相关单位宣传贯彻《食品安全法》及最新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,使各监管部门、食品企业能够尽快与新的法律、法规相适应,有效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及其有害因素对公众健康的危害,促进企业稳定发展,经研究,中国食品质量报社决定举办“《食品安全法》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”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参加对象
各级卫生行政、农业行政、质量监督检验、工商行政管理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机构高层管理人员;各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; 各食品行业生产、经销企业董事长、总经理及高管人员;各食品添加剂企业相关高管人员;各科研院所的相关工作人员;各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等
二、研讨内容
(一)《食品安全法》制定的背景及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焦点
(二)《食品安全法》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解读
(三)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
1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
2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标准
(四)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及要求
1、食品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、农药残留、兽药残留、重金属、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
2、食品添加剂的品种、使用范围、用量
3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
4、对与食品安全、营养有关的标签、标识、说明书的要求
5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
6、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
7、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
(五)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
1、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
2、禁止生产经营的相关食品
3、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制度与召回制度
4、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建立
5、食品包装标签
6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制度及相关规定
(六)关于食品检验与食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
(七)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与监督管理
(八)《食品安全法》明确企业的损害赔偿义务解析
1、赔偿条件—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与免责条件;责任认定;举证责任与举证倒置
2、赔偿主体—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:食品生产加工企业、流通企业、餐饮服务企业
3、赔偿范围——瑕疵或缺陷产品本身的赔偿;人身损害赔偿;其他财产损失赔偿;精神损害赔偿
4、赔偿数额——补偿性赔偿及食品新“三包”;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;严重违法行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;最低额损害赔偿与无上限损害赔偿
三、主讲专家
张世诚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;《食品安全法》起草小组成员之一
刘兆彬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;《食品安全法》起草小组成员
赵 宁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
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、博士生导师四、时间及地点
报到日期:
会议时间:
会议地点:深圳市
报名截止日期:
五、研讨费用
每位学员交纳培训费880元,资料费实收。食宿统一安排,费用自理;报到时统一交纳。请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:
电 话:010—86872404 68633544
传 真:010—68639711
联系人:阎 丽
收到报名表后,我们在报名截止日即开班前7天传真报到通知,详细告知准确报到地点、乘车路线、食宿安排等事宜。
六、其他事宜
会议结束后,将组织参会代表前往香港二日免费游(自费项目及小费自理)。请拟参加者提前半个月办好港澳通行证,并在报名表中注明。
附件:报名表
附件:
《食品安全法》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会报名表
1、此表填好后请尽快传真至阎丽010—68639711 电话 86872404
|
单位名称 |
|
|||||
|
通讯地址 |
|
邮 编 |
|
|||
|
联 系 人 |
|
电 话 |
|
传 真 |
|
|
|
参加代表名单 |
||||||
|
姓 名 |
职 务 |
性 别 |
(移动)电话 |
传 真 |
电子邮箱 |
|
|
|
|
|
|
|
||
|
|
|
|
|
|
||
|
|
|
|
|
|
||
|
|
|
|
|
|
||
|
|
|
|
|
|
||
|
|
|
|
|
|
||
|
住宿预订 |
□双人标准间 □单人间 拟住日期:2009年 月 日— 月 日 |
|||||
|
会议结束后是否参加会后的香港二日免费游? □是 □否 |
||||||
|
请列出您最关注的 专家授课题目及建 议交流、研讨内容 |
|
|||||
|
单位盖章 |
负责人签字: 二○○九年 月 日 |
|||||








